(二)建立健全内部广告审查制度。各类媒体要进一步完善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保存等制度,严格执行广告审查员?――广告部门负责人――责任编辑――主编四级广告审查制度。重点媒体要设立内部广告审查专门机构,与广告经营机构相对分离,形成有效监督。要严格实行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审查把关不严出现违法广告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广告价格服务收费制度,广告服务收费每年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媒体广告经营部门不得因在改革过程中广告经营方式的变化而放松对广告内容的审查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各类媒体要严格自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或变相刊播广告,不得以人物专访、专题报道、讲座、空中门诊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新闻人物专访、专题报道中不得含有地址、电话、联系方式等广告宣传内容;不得以普及科学知识、专家咨询宣传等名义介绍、推销企业产品和服务;推销设备、技术、种子、种苗、种畜、种禽和种兽的广告,不得含有分析预测产品市场供求情况和经济效益的内容。要严格执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新闻从业人员与广告经营人员分开的规定,媒体内部的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经营或代理本单位的广告业务,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
要严格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发布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出证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拒绝监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监督检查行动。不得伪造、隐匿、毁灭和转移证据。
(四)切实加强重点商品和服务广告管理。各类媒体要加强对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审查出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的查验工作,对无出证(批准)文号、证明文件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广告,坚决不予发布。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广告内容发布广告,广告批准文号应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严禁发布和变相发布国家明令禁止发布的7类药品和11种医疗广告;严禁在大众媒体发布处方药广告;严禁以药品医疗科研机构、专家及患者的名义作虚假宣传;严禁利用医疗广告宣传药品和医疗器械;严禁在医疗广告中宣传推销自制方剂、制剂,夸大宣传医疗器械的功能作用;严禁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的,含有有效率、治愈率或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
三、加强管理协调,确保监督管理职能到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经常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媒体广告宣传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媒体广告共管机制。宣传、工商、卫生、药监、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对卫生、药监等部门提交的违法广告,工商部门必须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工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和医疗广告,卫生、药品监督部门要收回批准证书,撤销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