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4]3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各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新闻单位:
为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秩序,配合在全市新闻战线开展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学习教育活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新闻媒体广告业发展迅速,对繁荣市场、引导消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在近期省有关部门组织的抽查监测中,我市个别媒体违法广告数量和违法率都非常高。省有关部门决定封杀的26种药品、保健品、消杀用品广告和9家医疗单位医疗广告,绝大部分也曾出现在我市新闻媒体上。据统计,近期,我市新闻媒体广告违法率平均在60%以上。由于部分媒体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大量刊播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导致了虚假广告的泛滥,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之一。
新闻媒体广告宣传同新闻宣传、社会宣传一样,是我党思想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各新闻媒体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新闻媒体广告管理的重要性,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解决新闻媒体在广告宣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泛滥的势头。
二、强化守法意识,切实搞好新闻媒体自律
加强新闻媒体自律,是确保广告宣传正确导向的重要措施。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进一步弘扬职业道德,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依法加强广告宣传管理,自觉维护广告市场经营秩序。
(一)把握正确的广告宣传导向。各媒体要把广告宣传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列入当前正在进行的“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牢牢把握广告宣传的正确导向。要自觉遵守《
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大力弘扬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做到敬业奉献、诚实公正、清正廉洁、严守法纪。媒体发布的各类广告必须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要拒绝发布烟草广告、恐怖和耸人听闻等惊扰公众的广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有违社会公德和社会风尚的广告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广告,自觉维护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声誉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