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质勘查单位在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过程中,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在规定时间内不征收营业税。
2、地质勘查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扶持政策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计征依据,税法规定免征上述三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房产税扶持政策
1、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质勘查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免纳房产税。
2、地质勘查单位的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地质勘查单位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四)车船使用税扶持政策
1、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质勘查单位自用的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2、地质勘查单位所属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车船和其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为培训学生使用的教练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扶持政策
1、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质勘查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2、地质勘查单位所属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3、地质勘查单位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县级地税局审核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4、地质勘查单位所属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享受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六)印花税扶持政策
1、地质勘查单位已贴花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纳印花税。
2、地质勘查单位与主管部门订立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免贴印花。
3、地质勘查单位已贴花的合同未履行完毕,继续使用的,凡所载金额没有增加的,不再贴花。
4、地质勘查单位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七)所得税扶持政策
1、地质勘查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2、地质勘查单位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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