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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修改)[失效]

  轻型车CO≤3.5%HC≤700ppm
  重型车CO≤4.0%HC≤1200ppm
  (二)摩托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冲程CO≤4.0%HC≤4800ppm
  四冲程CO≤4.0%HC≤1200ppm
  (三)汽油机助力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冲程CO≤3.5%HC≤6000ppm
  四冲程CO≤3.5%HC≤1200ppm
  在怠速工况下,汽车、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车的发动机排气中不应有可见颗粒物(黑烟排放)。
  第九条 机动车、汽油机助力车排放检测采用定期检验与随机抽检的方式。机动车、助力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安装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尾气净化处理装置:
  (一)使用年限满5年的国产汽车;
  (二)累计行驶30万公里的汽车;
  (三)在用汽油机助力车;
  (四)在定期检验或抽检时排气污染达不到排放限值的其他机动车。
  机动车应积极改制使用油、气双燃料。城市出租车、公交车应率先普及应用。
  第十条 机动车、助力车在道路上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无牌无证的机动车、助力车上路行驶;
  (二)凡悬挂非本市市区号牌及吴中区、相城区、园区、高新区专段号牌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车全天禁止在中心城区内通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退车、退款,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
  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汽油机助力车,必须收缴牌证,注销车辆档案。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驾驶排放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或者将尾气净化处理装置擅自拆除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对驾驶未安装尾气净化处理装置或擅自将尾气净化处理装置拆除的汽油机助力车,处警告或者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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