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4日)废止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的防治管理,维护、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交通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所有机动车、助力车及其驾驶员、车主。任何驾驶员、车主都必须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公安、环保、技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机动车、助力车的规划和发展应当与城市规模、道路状况、环保要求和社会需要相协调。
本市市区及吴县市区禁止发展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汽油机助力车,优先发展厢式货车、电动型自行车。
第五条 本市市区及吴县市区限制发展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
第六条 本市市区及吴县市区各销售商店禁止销售汽油机助力车。
第七条 机动车、助力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各种类型汽车按照《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执行;
(二)四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10年;
(三)二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8年;
(四)汽油机助力车使用6年。
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车报废后不再更新。
第八条 在用机动车、汽油机助力车排放检测采用以下限值:
(一)在用汽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