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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正)

  员工如在签订协议并提取公积金款项后又回到园区就业,应当将已提取的公积金款额及其规定利息重新足额存入其公积金账户(已扣除的园区社会统筹金部分不予补入);否则,单位以后为其缴纳的公积金部分纳入社会统筹金,其本人公积金账户只计入个人缴纳的部分。
  第四十条 员工死亡,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存款额未使用完毕的,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原则上转入继承人的公积金户头。

第六章 争议处理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员工与单位之间因缴纳公积金发生争议时,可向园区社会事业局申请裁决。
  第四十二条 员工或单位可向管理中心要求核查个人或者单位的公积金缴纳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 管理中心对不缴或者少缴公积金的单位,可责令其限期缴纳;未经管理中心批准,逾期不缴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按规定程序通过银行扣缴,并可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四十四条 园区社会事业局受管委会的委托,对不缴或者少缴公积金的单位,可处以罚款,每一案不超过一万元。
  第四十五条 仿造有关证件或采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或提前支取公积金的,除应追回多领、冒领、早领的金额外,园区社会事业局受管委会委托,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园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指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其他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城镇户口临时工、因园区建设需要征地安置并享受大集体待遇的征土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干部、工作人员等。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公积金,指由单位或员工共同缴纳的一项社会保障基金。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基数,指缴纳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职工月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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