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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正)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56号 2004年5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园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园区的特殊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70平方公里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园区范围内,规划区域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报园区社会事业局批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积金制度实行对员工养老、医疗(含生育、但不含因工伤、职业病造成的伤害)等方面的多项社会保障。
  第四条 园区实行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目标是:
  (一)建立园区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持经济发展,创造富有国际竞争力的园区投资环境。
  第五条 公积金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水平与园区的经济发展相适应;
  (二)公积金实行预筹积累的征集方式;
  (三)实行高效的行政管理;
  (四)确保正常营运。
  第六条 员工享有参加公积金,并依法享受公积金待遇的权力,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员工必须参加和缴纳公积金。
  第七条 按规定缴纳的公积金在税前列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苏州市人民政府在园区推行公积金办法,研究决定公积金的重大事项,负责审批公积金的实施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计划,并对公积金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园区社会事业局是园区实施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积金制度的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编制公积金的发展规划;拟定公积金的实施办法、规定等。
  第十条 园区设立由管委会代表、单位代表、员工代表及管委会指定的其他人员所组成的公积金理事会,作为园区实施公积金办法的监督、参谋、议事机构,直接监督公积金的营运。公积金理事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管委会主任任免,一般任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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