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性投资项目
竣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发[200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长春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市政府第66次专题会议纪要要求,根据国家《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吉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结合长春市实际,提出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作用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从投资实施到交付运营的衔接转换阶段,是投资建设成果转入生产使用的重要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建设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其意义非常重大。它不仅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还关系到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周期内的经济利益。竣工项目只有经过验收,才能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及时完成收尾工程,解决影响正常生产使用的问题,保证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投入正常生产,交付使用,从而提高投资效益。
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就是要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严格管理程序,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使政府投资发挥最大效益。
二、范围和依据
(一)范围
凡国家、省、市政府性投资,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都需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要求,在全部建成后,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移交手续。今明两年重点完成近10年已竣工未验收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验收工作。政府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1.国家、省、市计委或财政等政府部门安排投资的建设项目;
2.国家、省、市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3.国家安排国债投资的建设项目;
4.政府出具担保融资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