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财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对各建设项目进行科学的分析预测和细化投资预算。分析、细化的预算投资如大于当年计划总投资,财政部门与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会商后,在当年总投资不变的情况下,对当年计划项目进行调整或压缩,以保证当年开工项目的建设资金能够足额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额或增减投资项目的,须报发改委、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为打破行业垄断格局,降低工程造价,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监理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具体招标方式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所有工程项目的社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应有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参与具体实施;社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标底应由财政部门审查。
第七条 总投资2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造价采取中标价或固定承包价包干的,工程合同签订后,除国家政策性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及人力不可抗拒等因素外工程造价不予调整。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中标预算、施工合同、征地拆迁合同及拆迁房屋、构筑物平面位置图等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在审查建设单位报送资料的基础上,拨付征地拆迁等前期用款和不高于工程施工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含备料款)。
第三章 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范围内,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分次提出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及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财政部门根据需要,随时随地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投资计划和财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内容,在下达的投资计划范围内组织实施。违者不予拨款。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并接受监督。建设单位不得扣压和挪用建设资金,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投资建设的项目,财政拨款将视项目其他资金的到位情况按比例及工程进度拨付。凡其他资金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