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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
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4]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

郑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控,保障建设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到位,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地字[1996]第239号)、《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具体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
  (三)大型修缮项目;
  (四)以政府名义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项目。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预算外城建专项资金;
  (四)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由财政或市建投资总公司提供担保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借贷资金;
  (六)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基本建设投资和国债转贷资金;
  (七)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郑州市建设投资总公司作为市政府的投资主体,由其进行投资的项目资金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前期的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理确定工程投资规模的关键环节。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需严格按《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四条之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向发展和改革委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完善各项前期工作之后,方可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前期论证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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