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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除四害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18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除四害

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决定对《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营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设立须报市爱卫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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