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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成办发[2004]8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提出的搞好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净化我市食品市场,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食品安全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市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自觉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要充分认识到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是为人民群众创建放心购物、安全消费的环境,使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改善生活质量,提高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直接要求,更是各地、各部门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
  各区(市)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深刻认识实施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生活,密切联系群众的大事来抓,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层层落实责任
  各区(市)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全面进步的高度出发,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要坚持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按照全国、全省和我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专项部署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落实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单位和人员,明确牵头单位和办事机构,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各监管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监管责任,对领导不到位,工作不落实,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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