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田抛荒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是加强对临时用地的管理。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抢险救灾等需临时使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要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1 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耕种。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市以上国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耕地复垦费 2 倍以下罚款。临时用地在恢复种植条件后,所在地镇政府要及时落实承包种植人,确保不出现抛荒。
  二是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管理。对人为造成基本农田抛荒的,由所在地镇政府责令其限期耕种。在恢复耕种前,由县级市以上国土部门每年按照每亩 600 — 2000 元的标准收取荒芜费。如原承包者愿意恢复耕种的,且得到正常收获的,荒芜费作为奖励予以退还;如原承包者不愿耕种,其他人愿意耕种荒芜的基本农田且得到正常收获的,荒芜费不少于 50% 奖励给新的耕种者。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原耕种该块基本农田的集体或个人要恢复耕种;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 1 年以上、 2 年以下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市以上国土部门按每亩 600 — 2000 元的标准收取荒芜费;连续 2 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市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块土地原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落实承包种植人,并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是加强对征而不用土地的管理。以出让方式供地且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无正当理由,用地单位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 1 年的,由县级市以上国土部门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 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土地原属耕地、可以恢复耕种并收获的,所在地镇政府要落实承包种植人,并恢复耕种。除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已办理批准用地手续,且批准的用地原为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 1 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要由原耕种该块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经批准的用地,用地单位 1 年以上、 2 年以内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市以上国土部门按每亩 600 — 2000 元的标准收取荒芜费;连续 2 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市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块土地原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对征而未用的土地,可以由当地镇政府与用地单位协商,在取得用地单位同意,并恢复耕种后用于土地置换,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置换审批手续。
  四是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对于基本水利设施健全或稍加整理就能利用的农田,要纳入今年水稻生产计划,尽快恢复水稻生产。要尽快安排资金,组织突击修建灌溉和排灌系统,恢复水系,落实灌排人员,确保正常生产。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