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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田抛荒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田抛荒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府[2004]8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各类开发区和城镇建设的加快推进,一些地方在开发区或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基本农田水系和耕作层被破坏,致使一些粮田无法耕种,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田抛荒。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和国务院、省政府最近一系列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田抛荒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以增强粮食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为重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采取综合措施,全面开展农田抛荒专项治理,确保种足面积,切实保护耕地资源。
  二、总体要求
  (一)全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禁止任何非农建设用地征而不用。
  (二)对已经闲置或荒芜的,马上可以恢复耕种的耕地,立即恢复种植。
  (三)对因开发区建设或基础设施造成成片农田水系和耕作层破坏、不能马上恢复种植的抛荒农田,限期修复,逐步恢复耕种。
  三、主要措施
  (一)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各地要及时组织国土、农林、水利等部门对本区域范围内的抛荒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核实,摸清抛荒的面积、位置、时间和原因,恢复种植的难易程度等,查明抛荒田的责任单位(人),及早制定抛荒耕地复种计划。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抛荒田块的情况,针对恢复种植的难易程度,明确重点,分类指导。一是对于基本水利设施健全或稍加整理就能利用的农田,要纳入今年水稻生产计划,尽快恢复水稻生产。二是对于基本水利设施破坏较重,不能恢复水稻生产的田块,要恢复种植旱粮及经济作物,如大豆、玉米、蔬菜等。在经营方式上,对占(租)而不用的农田,可委托大户或农户种植。对因农户自身原因弃耕的农田要限期恢复耕种,到期仍不能履行耕种义务的,镇人民政府(含街道,下同)和发包方(村级组织)在明确抛荒户义务和责任的同时,进行代种。
  (三)落实政策,加强管理。根据“谁抛荒、谁负责”,“谁占(租)而不用,谁负责恢复耕种”的原则,切实加强土地灭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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