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汇缴检查的组织
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强化对检查人员的培训,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工作。汇算清缴检查由各区(县)税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汇算清缴检查时间为企业办理年度申报结束始,当年9月底结束。
市级监管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保险、证券公司、烟草、通讯、房地产开发、汽车经营,必须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或由市局所得税管理部门从全市国税系统调集人员,协助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
各单位必须认真对待,保证不走过场,市局对整个检查过程起领导督察作用,并对各单位检查结果进行验收。
四、汇缴检查的方法和程序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应以实地检查方式为主,辅以案头审核、调账检查等多种方式。汇算清缴检查的实地检查,是深入纳税人经营管理现场进行检查,检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查阅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重要文件,如供销合同、董事会或企业经理会议记录;与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如有必要,可对相关实物资产进行盘点、核对。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统一调配力量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汇缴检查,将参加检查的人员划分为若干检查小组,把检查任务具体落实到检查小组,每个检查小组至少由2个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人员进行汇缴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通知书》(附表1),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三)、企业所得税汇缴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要对检查情况认真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缴检查工作审定表》(附表2 ),并由检查人员签字。检查底稿是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全部工作记录和取得的证据、资料。汇缴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小组应对汇缴情况连同附表4报经领导后进行集体审议,并及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结论》(附表5 )。
(四)、对汇缴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凡不需要立案查处的,由检查小组填写相关文书,经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通知纳税人执行。对检查中发现需要立案处理的问题,检查小组应按规定程序填制税务检查报告,递交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审理部门按规定审理完毕后,填制税务处理决定书,经批准后,由有关部门执行。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经批准,填制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