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10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政府对所有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苏州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办法(1995年6月18日,政府令第10号)
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苏州市深井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暂行办法》的通知(1982年1月3日)
三、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在落实私房政策中收购私房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83年7月15日)
四、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外地离休干部来苏定居住房问题的通知(1983年9月6日)
五、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落实私房政策动员搬迁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3年11月5日)
六、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园林局、多管局《关于实行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4年10月16日)
七、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不准任意拆除、改建、买卖和交换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房产的请示》的通知(1985年5月8日)
八、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水产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收取水产资源增殖保护费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198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