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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4部门关于东郊工业区调整搬迁企业和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生产与生活用水电气分离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改造程序
  (一)企业(或破产清算组)持市经委同意改造的意见,向市自来水总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内部管网资料、建筑总平面图、内部管材证明、安装时间说明等材料。
  (二)市自来水总公司在接受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查勘,5个工作日内制定出改造方案,由企业(或破产清算组)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同意后,在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中招标,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改造合同。
  (三)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企业(或破产清算组)支付60%的工程预付款后,中标单位立即组织施工。
  (四)企业(或破产清算组)对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市自来水总公司及时供水。
  四、扶持政策
  (一)实施分离改造的东调搬迁企业,在建设新厂时,市级有关部门减半收取自来水配套费;破产企业分离改造时免收自来水配套费。
  (二)因实施分离改造而开挖的道路,市城建、市政公用、园林等部门免收道路挖掘、市政赔偿、绿化等费用。
  (三)民政救济对象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半收取居民个人承担的改造费用。
  五、其他
  (一)分离改造后的供水设施由市自来水总公司统一管理和维护。
  (二)市经委、财政、物价、市自来水总公司等部门应加强对分离改造的质量、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三)因实施分离改造而开挖的道路,开挖施工单位必须在市政等部门的监督下,将其恢复原貌。为避免对道路等基础设施反复开挖,各种配套管线应同步实施。
  (四)本《实施意见》由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解释。

关于东郊工业区调整搬迁企业和市属

国有破产企业生产与生活用电分离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稳妥推进国企改革和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以下简称东调)工作,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进程,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县城电网改造工程投资规模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计基础(2003)46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成府发(2000)108号)精神,现对我市东调搬迁企业和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分离生产与生活用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离改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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