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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城镇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消防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考核目标,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结合实际,制定社区消防规划,指导社区消防安全建设的发展;
  (三)组织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消防薄弱环节的专项治理,协调解决辖区内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杜绝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组织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驻社区各单位开展社区消防管理和服务活动,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协助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部门查处消防违章行为;
  (三)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驻社区内各单位按要求设置消防宣传板报、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宣传橱窗等,并按照部署组织好辖区内每年一度的“119”消防日宣传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建设和公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
  (五)组建社区义务消防队;
  (六)督促社区居委会及驻社区各单位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辖区内的消防档案建设;
  (八)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况,开展调查研究,适时向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上级公安消防部门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监督和指导社区被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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