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改制基础工作。摸清资产、人员、债务底数是国企改革的关键环节,必须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一是主管部门要组织企业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做到帐、物、卡相符;对资产清查的结果,企业法人代表和清查人员要认真履行签字手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从调查职工劳动关系入手,摸清各类人员分布状况,做到企业底数清晰,职工本人认可,劳动部门同意,为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提供依据。三是以清理金融债务为主,通过全面普查,做到各类贷款本金清、表内表外利息清、不良贷款清、担保连带责任清、所欠职工内债清、欠缴各种税费清,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与金融部门和有关债权人协商,提出处理不良债务的初步意见。
(三)组织制定改制方案。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在完成资产、债务、劳动关系清理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所属企业改制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改制形式、改制后发展规划、职工安置、债务处理、企办社会职能分离内容方式费用、改制成本及资金来源、实施步骤和时限等),并对改制过程中企业稳定工作负责。企业改制方案报主管部门或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同时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
(四)相关文件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职工安置标准(包括欠发工资、生活补助费标准)进行审核、认定,职工安置方案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国资监管部门对资产处置进行审查、认定、批复;审计部门负责对改制企业法人代表离任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国资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企业提出的申请改制补助资金的测算和认定。
(五)批复改制方案。各类企业的改制方案在正式报批前,需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同意。国有小型企业改制方案,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国有中型企业改制方案,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呈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批;重点企业关闭破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大型企业改制为国有不控股或非国有企业的,报市政府审批;区、县(市)属企业改制方案,由区、县(市)政府审批,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六)产权进场交易。土地交易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产权转让(股东间转让除外),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信息,有两家以上购买意向的,原则实行竞价交易;跨国公司或行业内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国有企业,可以视情况实行一事一议,采取协议转让;国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国有产权转让完结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产权转让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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