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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榆中钢厂建设用地违纪问题的处理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榆中钢厂建设用地违纪问题的处理决定
(甘政发[2004]34号)


省国土资源厅,兰州市政府,榆中县政府,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省政府联合调查组查实,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榆中钢厂(以下简称“榆中钢厂”)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兰州市政府、榆中县政府在未办理农地转用、土地征用等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同意榆中钢厂占用集体土地;榆中县政府在未办理农地转用、土地征用等手续的情况下,向榆中钢厂提供建设用地,同时,在土地价值未经评估的情况下,以不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向用地单位出让土地使用权。以上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规定,属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榆中县政府自2002年12月榆中钢厂未批先用土地行为发生至2004年2月长达1年多的时间内,既未对未批先用土地的行为予以制止,也未上报用地审批的有关材料,是严重的失职行为。
  榆中钢厂的建设虽然对原兰州钢厂破产后的职工安置起到了重要作用,易地搬迁也为兰州市实施“蓝天工程”做出了贡献,得到了中央和省上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但建设用地上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坚决纠正,严肃处理。为了支持榆中钢厂的生产经营,也考虑到兰州市、榆中县和榆中钢厂在省政府调查中能认真检查,并能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配合省上做好纠正、处理工作,省政府决定:
  1、责成兰州市政府、榆中县政府和榆中钢厂作出深刻检查,查找原因,吸取教训,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经营。
  2、对酒钢公司在榆中钢厂建设用地上存在的未批先用的违法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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