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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18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普通专户的存款额,经个人申请,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可以补足医疗、养老专户的实际存款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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