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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18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有关规定,现决定对《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普通专户的存款额,经个人申请,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可以补足医疗、养老专户的实际存款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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