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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63号)


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358号)精神,深化我省地质勘查队伍改革,加强地质勘查队伍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2号)中的各项政策,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对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认真进行对照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维护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符合有关规定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其价款可部分或全部转增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对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地质勘查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符合规定并经批准转让时,其价款收入按各自出资比例享有出资权利。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享有价款收入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转增为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地质勘查单位出资应得的价款收入转作经营收入。对已灭失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时,原从事勘查工作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有优先受让权。
  三、为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盘活现有土地资产,对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经评估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经批准转让行政划拨或财政出资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其净值额除缴纳土地增值税外,按规定比例上缴财政。地质勘查单位改制为企业,国家资本金不足时,经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转增为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改制为企业的地质勘查单位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经评估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对其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可优先用于弥补职工养老保险和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和安置职工标准按国家、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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