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土地处置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4]8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土地处置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土地处置意见
为规范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的土地管理,及时做好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与市法院多次协商后提出《关于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土地处置意见》并于2004年1月4日报市国有资产重组及股份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意见如下:
一、市属国有企业纳入国家计划破产的,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显化土地资产后进入破产财产。其土地资产(含地面财产)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或市土地拍卖中心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变现的资金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剩余资金依法用于清偿债务。
二、市属国有企业计划外依法破产的,企业使用的无抵押国有划拨土地不进入破产财产,破产企业的土地由政府收回,进行公开拍卖,依法处置。土地变现收入返给成都工业投资公司,纳入国有企业改革资金专户管理,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其地面资产应以评估价值为参考,由破产清算组会同市财政、市国资部门综合财产状况、市场交易等情况提出比较合理的变现底价,经受理法院审查同意后,进行公开拍卖。
三、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设立抵押的,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划拨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