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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安市200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一)搞好工作衔接,确保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都不得再行审批。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设定。我市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对由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一律取消;对由省级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都要取消;对由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的原则作出处理。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
  (三)规范设立审批依据。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是否有直接、具体和明确的条款或表述,确定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依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对某一事项只作了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明示进行行政审批的,不得作为设定依据。
  (四)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要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严格规范审批行为。要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健全审批公示制度,提高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众利益等重大审批事项,要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要进行咨询论证。要按照便民、及时、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对拟保留的审批项目要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产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通过实行审批机关层级监督及部门内外分权等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要按照责权统一原则,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反馈机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改革和规范行政审批制度的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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