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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为搞好专项治理动员部署工作,市政府将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各地也应就此次专项治理向社会发出公告并在5月30日前组织召开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督查和信息的掌握,及时研究治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专项治理期间,凡因工作不落实导致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各级公安、安监、监察、经贸、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部门负有重要的工作责任。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一是公安消防、安监作为政府牵头部门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在搞好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出台实施方案。二是经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的要求,切实抓好本行业、全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专项治理整治场所在自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公共娱乐场所,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场所)要分别向经贸、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旅游等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报告,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场所)要向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报告。经贸、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旅游等部门要在单位、业主自查自改基础上,按各自职责分工,分系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对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对象进行验收。检查验收结束后,各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写出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将于9月上旬组织对本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督查验收。三是监察、工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特点,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治理的监察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治理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的要求,认真督促单位业主整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尤其是对2001年以来全市遗留的“老大难”火灾隐患进行集中整治,深入剖析难以整改的原因,周密制订整改方案,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力争年内基本消除遗留隐患,切实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当地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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