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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关于深入
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4]8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相继开展了高层建筑、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全市消防安全状况得到了有效改善。但是我市消防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一些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漠视消防安全,冒险经营,违章作业,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彻底整改,以致养患成灾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加强和改进我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已成为当前我市消防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4]2号),5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又转发了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川府办发电[2004]40号),决定今年5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发[2004]2号和川府办发电[2004]4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消防安全条件,努力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现就我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范围。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及室内体育场馆;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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