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指导企业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建筑业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并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企业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立健全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企业进行自查、抽查,并视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对有关企业提出预警。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工会组织的作用,将工资支付监控工作延伸到基层。企业要按照《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按月结算农民工工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积极做好劳动纠纷的处理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对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等行为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及时进行调解;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及时做出裁决。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无异议又拒不执行的,被侵权的农民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人民法院受理的拖欠工程款案件,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应当根据《
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立案,及时审结。不能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要组成合议庭,依法及时审结;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决定;要加大对生效裁决的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决的执行,切实保证农民工的权益。司法部门要与建设管理部门协作设立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免费为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对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要积极给予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及时排除工程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