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建设工程中
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2004]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提出的“从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提出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及“加强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解决建设工程中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分工协作
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现象,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建设市场和经济秩序,侵害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给社会稳定和工程质量、安全埋下了严重的隐患。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两手并举,一手抓清欠,一手抓防范,加强规范管理,实行标本兼治,建立起防止拖欠的机制和法规,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此项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起联动机制,密切合作、协调运转,要按国务院、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以政府投资的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为重点,从2004年起,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各区、县和部门成立的清欠机构要继续保留,并按市政府宁政发(2004)2号文明确的工作分工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二、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和改革的推进,做好源头防范的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建筑法》、《房地产法》、《招投标法》、《
合同法》及相关配套的法规、制度,规范工程建设各方的行为,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双方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的法定建设程序和法定批准程序。
(一)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市场准入的源头规范
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把好各项审批关口,加强市场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二要严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隐患。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