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在贯彻和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计划、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与重大改革措施、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时,充分体现对民族工作的重视;在确定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时,对少数民族的项目要给予倾斜,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市教育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等,研究制订民族教育发展规划;做好民族教育专项经费的争取、分配工作;指导市高招办公室,落实在招生工作中对少数民族考生的优惠政策;指导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支持民族学校师资的配备与培训工作;搞好民族团结教育。
市科技局:编制、实施科技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支持民族区、乡镇,尽可能在民族聚居地区安排一些科技含量高、适应性强、易于发展的项目;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时,要优先考虑民族聚居地区;组织全市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时,要重视对少数民族人才的培训,重点加强对民族区、乡镇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干部的培训工作;积极采取措施,鼓励科技人员到民族区、乡镇去贡献才智。
市公安局:掌握境内利用民族、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渗透的情况,研究其特点、规律和对策,依法开展对利用民族、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渗透活动的防范、处理和打击;及时查处、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纠纷和案件。
市民政局:对少数民族灾害救助工作,在同等情况下给予适当照顾;协同有关部门,在回族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群众较多的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的有关规定和民族政策,及时办理新成立民族乡的论证申报工作。
市财政局:制订全市中长期财政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时,对民族区、乡镇的财政、文教、卫生、扶贫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安排发展资金及民族工作经费;及时了解民族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帮助民族聚居地区解决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贷款贴息工作。
市交通局:加强民族聚居地区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对民族聚居地区交通建设资金的投入,不断改善民族聚居地区交通状况;加强对民族聚居地区交通行业管理人才的培养工作,促进民族聚居地区交通行业的科技进步。
市水利局:在组织制订全市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全市水利投资年度计划时对民族聚居地区给予倾斜;重视民族聚居地区水利资源的调查,优先考虑其开发及利用;优先解决民族区、乡镇的农田水利和供水、人畜饮水问题;优先发展民族区、乡镇的水电事业,注重农村民族聚居地区的小水电建设;积极为民族聚居地区培养水利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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