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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执行各项清理标准
  此次清理工作要把握好以下九个方面的标准: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3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4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5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6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7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
  8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16、32号)规定范围的项目。
  9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严格按照清理标准提出处理意见
  按照范围和标准清理,要对项目逐个提出以下四类处理意见:
  1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
  2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3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开工新项目。个别调整优化结构的重点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上报市政府决策后,按有关程序报省级有关部门。
  4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四)上报材料内容、填写方式及时间要求
  1上报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此次清理范围内所有在建、拟建项目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重点清理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以及此次清理的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逐个项目提出停止建设、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符合要求四类意见;本单位清理工作的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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