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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苏州市综合性试点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1.对我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全面普查、确认、登记、立档。
  2.在真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研究、出版,或以博物馆等方式予以展示、保存。
  3.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艺术之乡,对原生态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和浓郁特色的文化区域,进行动态的持续性保护。
  4.通过对传人的资助扶持和鼓励,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机制。对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宣传、弘扬和振兴。
  (五)主要实施内容
  1.在已初步完成的全面普查,摸清家底的工作基础上,制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规划。
  2.建立分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建立苏州市、县(区)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
  3.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珍贵、濒危的并具有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系统的抢救和保护。制作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及其代表人物的文字、音像档案。
  4.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认定和培训机制,通过资助扶持等手段,鼓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传播。
  5.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态保存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特色鲜明的古村落和特定区域,分级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艺术之乡的申报机制。
  6.合理开发利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推动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融入现代日常生活;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事业的同时,培育机制,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资产,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业。推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与旅游业的有机结合。
  7.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方法,普及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意识。
  8.建立起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机制。苏州市与各县级市的文化行政部门为民族民间文化的职能管理部门,同时要明确各相关政府部门的保护职责。建立健全各类行业协会,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与保护工作。
  9.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培养一大批热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专业知识精湛、具有奉献精神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者。
  10.与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建立研究所、学校、大师工作室,博物馆与工艺美术品市场等一系列保护场所与基地,在条件具备的区域建立综合保护基地。
  (六)2004-2008年第一期工作任务
  1.进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调研工作,编撰完成《苏州民间艺术大全》,制作濒危项目、重点保护项目及其代表人物的声像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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