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苏州市综合性试点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保护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苏州市综合性试点”(以下简称“保护工程”)的实施,尽快建立科学完善的保护体系,借鉴已有的经验与外地的做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护工程”的实施步骤与保护措施
  保护工程必须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保护中,要坚持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共同搞好工程建设。对于具体的实施办法,要采取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工作方式,试点工作要分级开展,分级管理,按照“最有价值、最为濒危、最需要抢救”的原则申报确定苏州市与各县级市、区的保护项目,实施重点保护,并申报省级、国家级保护项目,通过试点的探索与实践,摸索出不同地域、不同层面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经验,并在总结、交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扩大范围,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开。“保护工程”是一项国家重点扶持的文化建设工程,苏州市与各县级市、区的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与各有关单位分工负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避免重复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保护工程”的顺利开展。苏州市与各县级市、区要设立“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为保护工程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二)“保护工程”总体目标
  将“保护工程”建设与“七个一”工程结合,即发掘出一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资源,培养出一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优秀人才,创作出一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艺术精品,建设一批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组建一批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运作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业企业,建立一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基地。到2020年,使苏州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意识,基本实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科学化、基地化、网络化、法制化。
  (三)“保护工程”方针与实施原则
  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确保我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获得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抢救、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
  保护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咨询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地方立法与国家法规相结合。
  (四)基本保护方式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