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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街道职能和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为减轻社区居委会工作负担,克服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充分发挥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凡是应由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街道行政事务受理中心以及社区服务中心承担的工作,不应当转嫁给社区居委会。确实需要社区居委会配合完成的工作,应向市或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同时听取社区居委会的意见,并贯彻“费随事转”的原则,支付相应的经费。否则,社区居委会有权拒绝。
  (三)提高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标准。要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建设的投入,提高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标准,改善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条件。2007年前,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面积至少达到500平方米。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要向“一居一房”的方向发展。各区应及时制订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建设的年度实施方案,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老城区尚未达到标准的社区居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置换、改造、购买、新建等不同方式,逐步到位。凡被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挤占的,一律归还给社区居委会。凡移作他用的,要予以腾让。所需资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经过努力办公服务用房达到标准的社区居委会,经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确认后,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符合新设社区条件、成片开发的新建小区的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按此标准同步规划,一次配套到位;对符合新设社区条件、分期开发的新建小区的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应选择其中区位适当、规模相对较大的新建小区按此标准同步规划,一次配套到位,周边其他小区不再重复建设;对于其他新建小区的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按每户不小于0.25平方米的标准同步规划。新建小区的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负责建造。新建小区的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面积超过本意见规定标准的部分,所需资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提高社区居委会经费保障水平。适当提高社区居委会干部的待遇,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提高。社区居委会干部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应给予一定的奖励。要为未纳入社会保险的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交纳住房公积金,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由财政保障,并将原来按建制拨付改为按社区规模由市财政通过区财政统一下拨。现阶段工作经费的拨付标准为每100户8000元,市、区财政各承担50%。户籍数以上一年度公安部门统计的常住户数为依据。
  (五)稳妥开展撤村建居工作。市区街道内、区驻地建成区内、各建制镇建成区内、省级以上开发区内,按照“成熟一个开展一个”的原则,在2005年底前,有计划、有步骤地依法进行“村改居”工作。在2005年底前仍不具备条件撤村建居的村,实施增挂社区居委会牌子的过渡办法,待条件成熟后实行撤村建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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