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原则上以街道管理范围设立,派出机构由派出的政府部门领导,并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协调。
保留统计办公室、劳动保障所、文化站、卫生所等街道下属事业单位。撤镇后建立街道的下属事业单位维持现状。
建立“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名称为“无锡市××区××街道行政事务受理中心”。街道行政事务受理中心是方便群众、为民服务的窗口,实行“一门式”服务。
按照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建立“社区服务中心”,名称为“无锡市××区××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要根据居民群众的需求,提供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
类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
(四)建立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建立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名称为“无锡市××区人大常委会××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是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工作机构。其职能和人员编制由市编办另行确定。
(五)合理确定街道人员编制。按照“总量控制、合理设岗”的原则,街道机关平均核定行政编制21名,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平均核定事业编制40名。由各区提出方案报经市编办统一核定。撤镇后建立的街道,其人员编制由市编办另行核定。
(六)切实保障街道工作人员经费。由市编办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的街道工作人员经费要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为适应“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将现行由市财政承担的各条线部门分别列支下拨的专项经费,通过合理划分事权和财权,逐步过渡为由市财政根据各条线部门核定的标准直接核拨给区财政统一下拨,以增强区级政府的统筹能力。改变拨款方式后,所核拨的专项经费不得低于原有的水平。
(七)明确街道办公服务用房标准。2007年前,街道办公和服务用房面积至少达到5000平方米。有条件的街道,要向“一街一楼”的方向发展。各区应及时制订街道办公服务用房建设的年度实施方案,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于区划调整后街道用房面积尚未达到标准的,经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其面积差额部分所需建设资金主要由市级财政承担;对于区划调整后街道用房面积达到标准的,但需要整合或重新规划建设的,所需建设资金主要由区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八)逐步转变撤镇后新建街道的行政管理体制。撤镇后新建的街道,在挂牌运作以后,实行两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保留镇的管理模式和职能不变,逐步稳妥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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