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事故,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加强事故调查,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严肃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的同时,实行领导问责制,并重点落实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依据《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从严查处。根据《工伤社会保险条例》落实对伤亡职工的救治和赔偿,保证社会稳定。
九、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
我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简称《预案》)已经公布实施,对《预案》的外延要进一步扩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重点企业要制定或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具有快速反映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切实加强监控和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普查登记和分类建档,对本单位的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逐级上报,不得漏报、瞒报。要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落实责任人员和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十、提高市场安全准入标准,实施安全生产“三同时”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保证安全工作不欠新账。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标准,从严把关,通过行政许可制度,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消除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加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