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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行政许可的范围,在各行业的行政许可制度中,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简称《条例》)已经公布实施,各部门要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
  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安全检查
  坚持以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和目标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过整治,取缔、关闭非法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逐步淘汰浪费资源、技术落后、危及安全的生产工艺,理顺安全生产工作秩序,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各项专项整治要与日常安全检查相结合,为减少、消除现有重大事故隐患,达到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目的,适时组织各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和“三违”现象的查处力度。
  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作用,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一)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构建辐射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网络,提高宣传教育的整体效果,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工作,违法生产经营的单位给予曝光;对群众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案例要向社会公布。
  (二)搞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
  培训工作重点在企业,在抓好企业职工一般安全生产教育的同时,要突出抓好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考核,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特别是煤矿、建筑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管理人员和一般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对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农民工基本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八、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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