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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
  (一)总体控制指标
  工矿10万人死亡率到2007年下降到11以下;到2010年下降到10以下。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到2007年下降到6.66;到2010年下降到4.68以下。
  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到2007年下降到9.0以下;到2010年下降到8.2以下。
  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检查合格率到2010年达到80%以上
  (二)年度控制指标
  根据省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要求,各级政府要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市政府已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企业(集团)下达了今年具体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并签定了2004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企业(集团)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各类生产事故,认真完成今年工作目标,市政府将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
  三、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责任,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企业领导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发挥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规划、指导、管理、监督作用,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建立独立、高效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要做到机构、人员、职能、经费“四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增强执法意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强队伍建设,实现依法行政。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机构和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五、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一)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对国家已经颁布实施的各项法律、法规,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提高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遵照执行,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法》配套实施办法和措施,配合国家和省适时修订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形成安全生产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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