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设站单位应研究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年度招收计划(含招收专业、人数等),报送市博士后办公室。
(3)设站单位应制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与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书报市博士后办公室备案。
(4)设站单位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协调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问题,安排在站博士后配偶的工作和协助其子女入学。
(5)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建立在站档案,按照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博士后的中期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博士后办公室备案,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在站档案,并作为出站鉴定的依据。
五、鼓励设站单位实施对在站博士后的奖励。
设站单位对在站期间取得科研成果、做出实际贡献的博士后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多种形式的分配方式;对博士后带科技成果和项目进站的,可在单位与进站博士后人员签订的协议书中,参照市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明确奖励条款。
六、加大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政府奖励力度。
促进博士后人才创新创业。市里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适时组织开展优秀博士后科研课题、项目的评选上报和奖励匹配等工作。
七、给予设站单位和在站博士后支持政策。
(1)在站博士后科研项目可优先向市科技、经济主管部门申请列入有关市级科研、技改攻关、高新技术产品研发项目的立项,鼓励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本市重点科研项目招标,承接本市的重大科研开发课题和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市博士后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2)支持设站单位与本行业内其它未设站单位开展科研、技术合作。未设站单位可提出研究开发课题项目,委托设站单位代为招聘博士后人员进行研究。所需经费及项目成果归属等事宜,双方应在事前协商并以协议、合同形式加以明确。
(3)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取得的科研成果,可参加国家、省、市的有关科技奖项评选;取得突出成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参加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拔尖人才、科技功臣和学科带头人等奖项的评选。市博士后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博士后人员所在设站单位应积极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