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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成办发[2004]9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2004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4)99号)精神,经征求省劳动保障厅意见,现将我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从2004年6月1日起,全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企业缴费费率调整为20%。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私营企业及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主、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的通知》(成办发[2001]45号)关于私营企业缴费费率的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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