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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出版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试点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要求,2004年起国家要对已经取得《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登记注册管理。受新闻出版总署委托,上海市将进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登记注册试点工作。为确保出版专业资格登记注册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登记、注册范围
  (一)申请登记。凡持有2002年或2003年取得的初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证书》),现在本市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人员,可向本市出版专业资格登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二)申请注册。凡持有2002年或2003年取得的中级《出版专业资格证书》,现在本市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符合申请注册条件的人员,可向本市出版专业资格登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上述出版单位系指国家正式批准的出版社(含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社)、期刊社(编辑部)。
  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务员、从事地方志和内部资料编辑出版的专业人员,符合相关条件也可申请登记注册。
  二、登记、注册条件
  (一)申请登记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初级《出版专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经所在出版单位同意。
  (二)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中级《出版专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经所在出版单位同意。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予登记或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3、因违反有关出版法律法规,受到省级(含)以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的,自处分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登记或注册之日不满三年;
  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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