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二是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超限超载治理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和落实。三是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治理,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使运价趋向合理,运输成本降低,让车主和货主能够获得合理的运输经济效益。四是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不能单纯以治代管或者罚款了事,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要积极探索采取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堵疏结合,防止一治就死、一放就乱。
2、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各有关县(市)、区、有关部门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期间,要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市交通局负责编印《治超工作简报》,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并定期向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于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问题涉及其它县(市)、区的,还应在第一时间向相关县(市)、区通报,以便及时妥善解决,避免事态扩大。此外,还要向社会公开本地超限超载治理机构的监督和咨询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3、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在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输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建立灵活的应急机制。在日常治理期间,也要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引导运输业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规范地从事道路运输,特别是要组织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打击借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有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公安部门要安排适当警力,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4、从2004年5月中旬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在国家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期间恢复吨位的“大吨小标”车辆,对其以前应缴纳的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5、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以卸载为主。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