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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不能超过下列标准: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3、突出重点,统一行动。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其对群众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工作分阶段推进,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1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车辆为重点,对车货总量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处罚。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集中治理工作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并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
  (四)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1、市交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完善准入、退出、监管机制,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促进运输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2、市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3、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用现代物流理论,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交流,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
  4、交通、公安等部门要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同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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