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整治分为动员部署、自查整改和检查督办、联合执法、督查验收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5月25日—6月10日)
各区县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动员,周密部署。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明确各部门、基层政府和单位的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整治措施的有效落实,在6月10日前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和要求。通过设置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全市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具体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二)自查整改和检查督办(6月11日—8月10日)
全市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内的单位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开展自查整改、消除隐患;公安、安监等部门督促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开展自查整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工商所(分局)、安监办、公安派出所督促辖区内“三合一”建筑的业主开展自查整改。自查整改工作7月底前完成。
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各区县要组织公安、安监、监察、建设、商贸、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开展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上一年度专项整治结束时遗留的隐患,特别是省、市、区、县挂牌督办的隐患,要跟踪监督,加大工作力度,彻底完成整改。各部门要切实掌握情况,明确整治底数,建立相应的台账。8月10日前,各有关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向县区政府书面报告组织自查整改和开展检查督办的工作情况。
(三)联合执法(8月11日—9月25日)
各区、县政府在第二阶段结束后,要及时召开会议,总结前一阶段专项整治情况,研究部署联合执法阶段的工作。各区、县公安、安监、监察、建设、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整治重点和检查督办中发现的严重消防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营业性场所凡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教育、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办,区、县政府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