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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实施意见(2004-2007)》的通知[失效]

  (二)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
  凡设在国家高新技术园区内并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属于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研发机构,可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外商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确认的外商研发机构,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外商研发机构的外国投资者,将从研发机构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增加研发机构的注册资本,或投资举办其他外商研发机构,可按现行税法规定,享受部分或全部退还其再投资已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对科技型企业加大政策扶持
  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其中盈利企业该项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进一步拓宽高新技术认定的范围,认定研发、生产、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江苏软件园、南京软件园、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现行税法规定,享受部分或全部退还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积极开展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经认定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其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同时其研发人员薪酬可税前列支;软件企业中高级人才在第一次购房或买车时,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予以专项补助形式的奖励。
  (四)大力促进多元化创业投资及技术产权交易
  保障各级财政对科技投入稳定增长,落实市政府出台的技术创新基金、软件发展资金等各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政策,以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进行创业投资。要鼓励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的投资额达到其投资总额的70%以上,并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技术贸易服务体系,形成统一、规范、有序的技术交易市场。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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