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等3部门关于
成都市现代物流项目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4]8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成都市现代物流项目用地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现代物流项目用地实施意见
为贯彻市第十次党代会关于建设西部重要物流中心的精神,加快成都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按照“统筹规划、相对集中、扶持重点"的原则,现就成都市现代物流项目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范围
现代物流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是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交易场所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用地。
二、现代物流项目用地供地方式
经市政府批准的现代物流业集中发展区域的现代物流项目用地按以下政策办理。
(一)现代物流业集中发展区域内用于物资储备、运输装卸等直接用于物资储运的用地,按工业项目以协议方式出让。供地价格不得低于该项目土地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土地出让金按该项目土地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0%收取。
(二)现代物流业集中发展区域内同时具有物资交易功能的物流项目,项目的物资交易部分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的30%。在符合现代物流业集中发展区域规划的前提下,物资交易部分用地可按商业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按该项目土地级别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现代物流业集中发展区域内的企业,将自有划拨土地自行改建为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经认定为现代物流项目后,可按工业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按该项目土地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0%收取;物资交易部分用地在符合现代物流业集中发展区域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商业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按该项目所在土地级别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0%收取,物资交易部分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30%。现代物流业集中发展区域内企业异地搬迁改造的,原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回,土地收购价格按有关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