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条例》规定时限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保险待遇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五) 工伤认定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十六)《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已经用人单位、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原规定做出处理决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重新认定和处理。
对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再工作期间发生因工伤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受理其工伤认定,其保险待遇由双方在用工协议中明确,其赔偿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职工被借调期间因工受到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可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到人身伤害的,可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约定,参照《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
四、劳动能力鉴定
(十七)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市总工会,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劳动能力鉴定,同时承担下列工作:
1、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2、停工留薪期限的确认;
3、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6、企业职工因病退休、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7、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
8、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十八) 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停工留薪期满病情相对稳定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或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哈尔滨市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
2、工伤认定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