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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四)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条例》规定时限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保险待遇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五) 工伤认定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十六)《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已经用人单位、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原规定做出处理决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重新认定和处理。
  对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再工作期间发生因工伤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受理其工伤认定,其保险待遇由双方在用工协议中明确,其赔偿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职工被借调期间因工受到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可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到人身伤害的,可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约定,参照《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
  四、劳动能力鉴定
  (十七)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市总工会,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劳动能力鉴定,同时承担下列工作:
  1、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2、停工留薪期限的确认;
  3、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6、企业职工因病退休、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7、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
  8、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十八) 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停工留薪期满病情相对稳定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或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哈尔滨市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
  2、工伤认定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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