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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工伤认定申请及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4、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十一)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或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证证明;
  3、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4、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其他证明;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且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6、因机动车事故引起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警部门事故处理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8、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9、因战、因工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十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关于工伤、视同工伤、不认定工伤的政策规定范围。在收到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后,要及时审核,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在15日内补齐全部材料;对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在60日内做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在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认定结论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同时抄送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结论的送达,要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十三) 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送交或提供有关材料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做出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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