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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总工会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五)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由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职工建立工伤保险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应按照本单位全部应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六) 工伤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其他费用的支付,其管理应遵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 经办机构应按照当年收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提取储备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储备金累计存储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50%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突发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部门垫付并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储备金使用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三、工伤的认定
  (八) 工伤的认定工作,由市、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区内中直、省属、市属各类企业(包括中直、省属、市属改制后企业)和三资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2.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负责对前款规定外的辖区内区属、私营、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3.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九) 职工因工受到伤害后,用人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使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在24小时内向其所属管辖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在外地因工受到伤害的,应在事故发生5日内向其所属管辖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十) 工伤认定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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