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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4]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5月2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03)89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应按照省政府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执行。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
  (三)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为利于《条例》的平稳实施,目前暂继续实行市、县(市)两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四) 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制。
  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根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及工伤发生频率等情况,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具体浮动办法,依据浮动档次适当调整用人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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