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露天采石场,一律关闭。
1、年开采量低于5000立方米的;
2、《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合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不全的;
3、无批准设计的;
4、不按设计和规程生产的;
5、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死亡事故的;
6、在城市规划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及周边直观可视范围内和铁路沿线、省道、国道、高速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
三、加大安全投入,治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环境
(一)严格执行安全技措费提取和使用制度。所有非煤矿山均按产品销售额的5%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用于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职工安全培训。安全技措费要单列账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非煤矿山企业从今年开始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交纳数额暂按下列标准执行:
1、露天矿山3万元;
2、地下开采矿山:
(1)设计能力2万吨年以下的5万元;
(2)设计能力2-6万吨年的10万元;
(3)设计能力6-10万吨年的15万元;
(4)设计能力10万吨年以上的20万元。
风险抵押金按隶属关系交纳,区县属以下企业向区县安监局交纳,市属以上企业向市安监局交纳。风险抵押金所有权为企业。但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风险抵押金全部扣除,用于事故抢救和处理费用。
(三)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积极推广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明确责任,强化安全监督管理力度
(一)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操作规程,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对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使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各级安监部门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监督部门,要严厉打击私开滥挖、超层越界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法行为;严格非煤矿山准入标准,把好源头关;要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地执法检查,加大专项整治力度,督促企业实现安全生产;要严查重大事故隐患,严肃处理各类责任事故,确保矿山开采的合法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国土、公安、工商、供电等部门要从矿山规划、资源开发、火工产品管理、证照发放和电力供应等方面加大管理力度,凡政府决定关停的企业,要收回证照,断掉生产用电,收回爆炸物品。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实现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四)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引导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坚持走集团化、规范化和机械化开采的路子;要注意研究和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要健全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力度,保证矿山企业知法、懂法、守法;要做好、做细关闭矿山的有关善后工作,努力保持社会稳定。